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2民初48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正信大厦B座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兵,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名藩大道9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百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兵,被告(反诉原告)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质保金款42902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百威公司与亿家公司签订了《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抵房协议》,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威公司完成亿家开发的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皋兰县名藩大道东侧。合同预算价800000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合同签订后,百威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2018年1月,百威公司将三期工程交付亿家公司使用。2018年8月16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工程款8580459元。亿家拒绝支付工程款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质保期已经届满,亿家拒绝支付工程质保金。
被告亿家公司辩称,1.百威公司未提供通风设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导致亿家公司至今未通过人防通风工程验收。2.百威公司从未履行过质保期责任义务,可拒绝向百威公司支付质保金。案涉工程部分设施在质保期内,多次多处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损坏。2019年2月,向百威公司发出通知1#地下室消防管道有不同程度冻裂需要维修;2020年3月,向百威公司发出通知27#楼105号商铺消防管道连接断裂造成漏水需要维修。百威公司没有履行质保义务。3.亿家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保并支付了费用,该费用按约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2019年6月22日,亿家公司与华海消防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由该公司对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进行维修,增加防火卷帘,支出维修费128900元。2020年5月26日,亿家公司与华海消防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由该公司对消防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146096元。合同约定委托他人履行维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双倍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429022.95元,不够扣除维修费用。四、百威公司至今仍未移交商铺的部分消防灭火器等设备。灭火器113个,价值8751.85元;113套室内消火栓缺失配件,价值146592.64元;住宅缺失灭火器500个,价值194069.49元。百威公司施工中偷工减料,没有按照质量配足设备,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可拒绝支付质保金。
反诉原告亿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提交通风工程设备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及检测报告等验收工作所需资料;2.判令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交付小区未安装的部分消防灭火器等设备;3.判令百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百威公司与亿家公司签订了《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威公司为亿家公司施工建设小区的消防工程(包含通风工程)。依照约定,百威公司应为其建设施工的通风工程准备设备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及检测报告等验收工作所需资料以备工程验收申报所用。但百威公司至今没有向亿家公司提供上述材料,因通风工程系消防、人防共用系统,导致亿家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至今仍未通过。百威公司在施工中,有灭火器113个、消防柜中枪头113个、水带113卷、卷盘113卷、栓门60个、住宅灭火器500个等消防基础设施没有配备到位。
反诉被告百威公司辩称,亿家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1.2018年11月15日,百威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将承接亿家公司的消防工程相关的验收材料依法提交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皋兰县消防大队备案,现亿家公司提出因通风工程验收所需的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向消防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故亿家公司以通风工程验收所需要求百威公司提供主张的材料不能成立。2.2018年8月6日,三期消防工程经第三方做出建筑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所有的消防工程已经竣工并检测合格。2018年11月15日,百威公司向皋兰县消防大队提交了消防备案凭证,消防大队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发备案凭证。2018年11月20日,案涉消防工程经皋兰消防大队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1月30日,项目进行移交,故亿家公司要求交付灭火器等设备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5日,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注销)与亿家公司签订《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完成亿家公司开发的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内容、合同价款及工期、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保修期、违约及其它问题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签订《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亿家公司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费为合同总价款的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给百威消防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签订后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了消防工程施工,2018年8月31日双方形成《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结算书》上册,金额为8083839.44元;2018年10月9日双方形成《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结算书》下册,金额为350619.93元;另双方签订的工程签证单中火灾报警配管为146000元,以上工程结算额共计8580459.37元。工程的质保金为8580459.37元5%=429022.97元。2018年11月15日,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向亿家公司发出皋公消竣备字〔2018〕第0008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申报了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27、28、29、30#楼,2、3、4¥商业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地址皋兰县小学对面)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申报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消防设施合格证复印件等。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建设单位签收人王韧。2018年11月20日,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向亿家公司发出皋公消验字〔2018〕第001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向我大队报送的由甘肃省城乡设计研究院设计,甘肃省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皋兰县亿家品尚住宅小区1#商业楼建设工程。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规定》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意见如下: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11月30日,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进行了项目移交。项目名称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移交详细内容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移交说明:该项目的相关施工内容的数量及质量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进行了现场验收和检查,于2018年11月15日和2018年11月20日经兰州市皋兰县消防大队验收合格,以上关于移交内容的表述与现场和实际情况一致,双方签字认可后移交完成。接受单位亿家公司,签字王世中。移交单位百威公司。移交日期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亿家公司向百威公司发出通知:1#地下室消防管道由不同程度冻裂需要维修;2020年3月,亿家公司向百威公司发出通知27#楼105号商铺消防管道连接断裂造成漏水需要维修。2019年5月9日,亿家公司向甘肃省皋兰县公证处对涉案工程消防设备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根据甘肃省皋兰县公证处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甘兰皋公内字第165号公证书,以及甘肃省皋兰县公证处制作的《现场工作记录》和《消防设备配置检查情况登记表》载明,其中1号商业街一层至四层、负一层、停车A区、B区无灭火器。2019年6月22日,亿家公司与华海消防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由该公司对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进行维修,增加防火卷帘,支出维修费128900元。2020年5月26日,亿家公司与华海消防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由该公司对消防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14609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关于本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诉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中,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亿家公司签订的《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亿家公司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保修费为合同总价款的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百威消防公司甘肃分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保并支付了费用,该费用按约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亿家公司结算工程款为8580459.37元,质保金为429022.97元(8580459.37元5%=429022.97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20日,经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百威公司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了二年,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亿家公司抗辩百威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应当双倍扣除质保金。2019年2月,亿家公司向百威公司的通知称1#地下室消防管道有不同程度冻裂需要维修;2020年3月,亿家公司向百威公司的通知称27#楼105号商铺消防管道连接断裂造成漏水需要维修。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百威公司已完成的消防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亿家公司与华海消防公司兰州分公司签订《消防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对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进行维修,增加防火卷帘;对消防火灾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等进行维修,支出了相关的维修费。该证据不能证明与百威公司已完成的消防工程之间存在关联性。2018年11月30日,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移交了消防工程项目,双方共同在现场进行了验收、检验,移交内容与现场一致,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移交的消防工程项目完整,不存在遗漏、缺失消防设施的问题。对亿家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亿家公司应当向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29022.97元。百威公司甘肃分公司系百威公司的分公司,已申请注销,其权利义务由百威公司承受。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主张质保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反诉。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反诉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1月15日,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皋公消竣备字〔2018〕第0008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证明,2018年11月15日亿家公司向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了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相关的材料复印件,经皋兰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证明百威公司已经向亿家公司移交了完整消防通风验收所需的资料。2018年11月30日,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移交皋兰亿家品尚住宅小区三期消防工程,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卷帘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移交项目的相关施工内容的数量及质量由双方代表共同进行了现场验收和检查,现场与记录一致,证明百威公司向亿家公司移交了完整消防工程项目。故亿家公司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反诉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对百威公司主张要求亿家公司支付质保金429022.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亿家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保金429022.97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8元、保全费2698元,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爱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