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一新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大厦A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68223W。
法定代表人:***。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瑶***字第1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一新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一新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89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