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4执3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M1NY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N019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案优先债权已清偿,债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待日后另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471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