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4954号 原告: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J112Q1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浙江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MA2AM1NY7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36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中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杭州鑫鸿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