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坊子区分公司、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1634号
原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坊子区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东白羊埠商业沿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794MA3MTCAA9D。
负责人:张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玉,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潍坊3D打印孵化器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坊子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坊子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得电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龙坊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得电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龙坊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3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原告海龙坊子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艾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慧消防服务云平台系统供销合同》,由于被告是原告之前的合作伙伴,且被告公司名称与山东艾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极其相似,2021年3月30日原告误将13080元打入被告公司账户,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艾得电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5日,海龙坊子分公司与山东艾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智慧消防服务云平台系统供销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小写:2834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叁佰肆拾元整)……;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原告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载明:“日期2021年3月30日付款人海龙坊子分公司收款人艾得电子公司金额13080.00元”。海龙坊子分公司陈述与被告之前有过业务联系,在2021年3月30日打款时,公司财务输入山东艾得后,直接弹出了被告的账户,没有核实清楚,实际应打入山东艾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获利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本案中,海龙坊子分公司主张向艾得电子公司支付的13080元属于转账错误,该款项原本应支付给案外人山东艾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了《智慧消防服务云平台系统供销合同》、付款回单等证据,艾得电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海龙坊子分公司的主张,艾得电子公司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其上述获利属于不当得利,海龙坊子分公司主张艾得电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坊子区分公司130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恩科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人民陪审员  徐昌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