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11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嘉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C54C6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17号商业楼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萍,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975649561。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57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如仓,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3137891D。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F-513号。
法定代表人冯艳霞,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82549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金马路12718号潍坊3D打印孵化器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作出(2020)鲁0791财保6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嘉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建伟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211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嘉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C54C6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17号商业楼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萍,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975649561。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57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如仓,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3137891D。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F-513号。
法定代表人冯艳霞,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82549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玉清东街金马路12718号潍坊3D打印孵化器13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作出(2020)鲁0791财保6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嘉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迪利通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山东艾得电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