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2527号
原告:珠海市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591179478,住所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泗和围。
法定代表人:黄东方。
委托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5211455L,住所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2107-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成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1元,诉讼保全费3077元,合计7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