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荣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荣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执恢962号
申请执行人:***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小官沟3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县沙岭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乘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705民初1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建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晓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