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5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组织机构代码7314195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荣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072157679491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荣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0705民初2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