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450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颇益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12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被告: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原告***与被告***、上海颇益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佳云
书 记 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