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蕇江富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富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镇南村(美润仓储旁)。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宝应县赵鑫绮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锦绣路15号。
经营者:赵可洲。
上诉人镇江富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宝应县赵鑫绮劳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镇江富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富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