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颇益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286号之一
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881。
法定代表人:陆斌。
被告:上海颇益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212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被告: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B幢815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陈荣。
被告: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
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颇益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江苏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上海隆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