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1551-1号
申请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575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双义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3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4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关胜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柏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