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26民初1267号
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5月2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被告***辩称,借条是被告本人出具,同意偿还原告借款,但本案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款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在庭审中予以核查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偿还,故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18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