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执1469号
申请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艳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茹君,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范县新区。
本院执行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产权证号:范县权证县字第2011-0533的房产一套,案外人张英对涉案房产提出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中,该房产暂不能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福景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俊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殿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