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民终2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艳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茹君,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敏,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秋民,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天鹅家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秦秋民、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天鹅家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茹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敏、被上诉人秦秋民,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天鹅家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改判黑天鹅家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秦秋民承担。事实与理由:1、黑天鹅家电公司会及黑天鹅售后服务中心在核实秦秋民具有安装空调的资质以后,将空调安装的工作承包给秦秋民,并与之签订承揽合同,黑天鹅家电公司与秦秋民属于承揽关系。秦秋民雇佣***为自己提供劳务,事发当天,秦秋民指派***到客户家中安装空调,不慎发生丁烷气瓶爆炸,秦秋民与***属于事故发生的主体。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以及安装空调的具体工作,黑天鹅家电公司以及黑天鹅售后服务中心作为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程中没有过错,对秦秋民与***之间的侵权责任,黑天鹅家电公司及黑天鹅售后服务中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本案中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濮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时,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是认定黑天鹅家电公司具有管理缺失的责任,属于领导责任,本案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争议,应当优先适用双方合同约定,黑天鹅家电公司与秦秋民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与秦秋民之间才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依据承揽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黑天鹅家电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政府监管,濮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也对华龙区商务局、华龙区长庆办事处、孟轲乡政府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证明这些部门也有一定工作疏忽,但是没有对它们作出处罚,而只有黑天鹅家电公司作为一个单位被认定领导责任、被罚款,此举明显不合理。如果必须认定黑天鹅家电公司在本案民事纠纷中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基于此降低黑天鹅家电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
***辩称:1、黑天鹅家电公司以包代管,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黑天鹅家电公司与秦秋民、***的行为结合,共同成为***受到伤害的原因,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黑天鹅家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正确。2、濮阳市华龙区应急管理局出的调查报告是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讨论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本次事故依法作出了客观、公正评价,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予以认定。该公司不仅是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参考依据,更是民事责任追究责任划分的重要证据。一审法院结合濮阳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认定黑天鹅家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黑天鹅家电公司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黑天鹅家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减轻了其责任。
秦秋民答辩称:同意黑天鹅家电公司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意见。秦秋民没有同意过***打工一年的事实,***没有在城镇居住,要求证明租给***房子的证人出庭作证。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和黑天鹅家电公司赔付了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的家属,目前秦秋民从经济上和生活上也很困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述称:1、本案中,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可以在本案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判决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黑天鹅家电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请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进行认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黑天鹅家电公司、秦秋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96,179.06元、误工费92,200元、护理费37,780.2元、营养费3,020元、交通费1,220元、伤残赔偿金348,849.89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3,000元、假肢维修保养费127,920元、鉴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31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488,600.65元,扣除已支付的105,000元,还应赔偿***1,383,600.65元;2、本案诉讼费由黑天鹅家电公司、秦秋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秋民承揽黑天鹅家电公司销售空调的安装工作。2019年4月30日下午16点48分左右,黑天鹅家电公司信息员给秦秋民微信派单,濮阳市苏北路玉兰花园73号楼2单元11号需安装两台空调。5月1日上午10时客户给秦秋民打电话说空调已送到家,当时,秦秋民在中行家属院干着活,就安排***安装空调。下午2时54分,***使用秦秋民提供的氧气瓶私自改装的丁烷气瓶(未经专门检测,防回火安全设施缺失或无效),焊接作业操作不当,导致回火引起丁烷气瓶爆炸,造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调查,作出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濮阳市苏北路玉兰花园“5.1”的气瓶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为***未认真遵守焊接作业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导致回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秦秋民提供的焊接设备,是私自由氧气瓶改装的丁炔瓶,使用前未经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其防回火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导致改装气瓶安全防护失效,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黑天鹅家电公司售后服务中心以包代管,未制定空调安装规范,未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混乱,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排查隐患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管缺失,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黑天鹅家电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隐患排查,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2019年度格力家用空调安装维修费结算标准与承揽安装空调工人结算,压低了结算费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及秦秋民均因该起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家庭生活困难,在此次事故中落下终身残疾,被免予刑事处罚;秦秋民确有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受伤后被送往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抢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下肢毁损、缺如,多处身体烧伤、皮肤挫裂伤等,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93712.02元。2019年8月13日,***复查时花费315.16元。***申请对其伤残程度、院外护理期、院外营养期及需要配置的假肢等辅助器具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评定。经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0年8月5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六级,右耳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院外营养期拟定为90日,院外护理期拟定为安装假肢后180日(如果不安装假肢,院外护理期拟定为生存期内长期护理)。***支出检查费525.5元、鉴定费1900元。2020年6月10日,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被鉴定人***因爆炸事故致右大腿髋离断截肢,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为41000元,参照2019年5月22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告》中人均寿命77岁计算,被鉴定人***终身使用假肢佩戴次数总计约为13次(77岁-38岁=39年÷3年≈13次),被鉴定人***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支出鉴定费4000元。事故发生后,秦秋民为***垫付15000元,黑天鹅家电公司为***垫付医疗费90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形成纠纷。***被扶养人有其父亲陈建民(生于1955年5月12日)、母亲雷青香(生于1956年7月25日)、长子陈行(生于2006年2月16日)、长女陈昱丹(生于2009年4月6日)。***儿子和女儿均就读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校寄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雇于秦秋民,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秦秋民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认真遵守焊接作业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导致回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秦秋民提供的焊接设备是私自由氧气瓶改装丁炔瓶,使用前未经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其防回火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导致改装气瓶安全防护失效,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黑天鹅家电公司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秦秋民及黑天鹅家电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秦秋民及黑天鹅家电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35%、35%、30%。本次事故与格力电器无关,***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针对***的诉讼请求,本次事故给***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94,027.18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省内每人每天50元的伙食补助标准,按住院61天计算;3、营养费3,020元。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每天20元的营养标准计算院内61天和院外90天;4、护理费30,149.1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45,677元/年的标准计算61天,即7,631.1元;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的主张,院外护理费暂计算180天,即22,518元;5、误工费57,690.68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每日收入为200元,故误工费应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45,677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461天;6、交通费1,390元。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市内每人每天20元的交通补助标准,按住院61天计算;根据***住所地与鉴定机构之间的距离、***的身体状况及***提供的发票,两次鉴定时的交通费确定为170元;7、残疾赔偿金493,961.4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9,507.99元)。***虽在农村居住,但其居住地在濮阳市周边,每天驾驶机动车往返于居住地与濮阳市内,并且根据***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城镇连续打工一年以上,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的标准按51%的赔偿系数计算20年,即34,750.34元/年×20年×51%=354,453.47元;另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644.91元/年×14年×51%÷4人=36,851.16元;***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644.91元/年×15年×51%÷4人=39,483.4元;***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644.91元/年×4年×51%÷2人=21,057.81元;***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0,644.91元/年×8年×51%÷2人=42,115.62元。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共计139,507.99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508,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参考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的伤残情况、需要年限、损失数额,暂计算30年,加之我国医疗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智能化在医疗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费用亦更为客观合理。如***在30年后仍发生新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更换假肢的次数:30年÷3=10次,每次辅助器具的费用为41,000元,共计410,000元;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为41,000元×8%×30年=98,400元。9、鉴定检查费525.5元、鉴定费5,900元。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泰安市鑫丰假肢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发票予以确认;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在本次事故中的伤残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审判实践等因素予以酌定;***上述1-9项损失共计1,198,113.92元,秦秋民承担损失的35%,即419,339.87元,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计435,339.87元,扣除已垫付的15,000元,还应赔偿***420,339.87元;黑天鹅家电公司承担损失的30%,即359,434.18元,另有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共计373,434.18元,扣除黑天鹅家电公司已垫付的90,000元,还应赔偿***283,43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秦秋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420,339.87元。2、濮阳市黑天鹅家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283,434.18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2元,由***负担3,885元,秦秋民负担7,605元,黑天鹅家电公司负担5,552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秦秋民承揽黑天鹅家电公司销售空调的安装工作。秦秋民在接到黑天鹅家电公司信息员的微信派单后,指派***前往客户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空调过程中,由于使用了秦秋民提供的氧气瓶私自改装的丁烷气瓶(未经专门检测,防回火安全设施缺失或无效),加之其焊接作业操作不当,导致回火引起丁烷气瓶爆炸,发生造成***受伤和另一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受雇于秦秋民,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秦秋民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认真遵守焊接作业操作规程,操作不当,导致回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秦秋民提供的焊接设备是私自由氧气瓶改装丁炔瓶,使用前未经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其防回火安全设施缺失或失效,导致改装气瓶安全防护失效,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黑天鹅家电公司以包代管,未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应当能够作为本案中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秦秋民及黑天鹅家电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三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秦秋民及黑天鹅家电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35%、35%、30%,并无不当。黑天鹅家电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在本案安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当减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应当由其承担相关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黑天鹅家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上诉人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瑞玲
审判员 王利霞
审判员 张志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边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