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5753M,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艳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