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939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卿、张文敏,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艳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航,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翟亚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