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28民初1551号
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5753W。
法定代表人:王艳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天鹅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天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天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63000元的中央空调,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价款后,剩余43000元未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5月25日前清偿完毕。后期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到原告黑天鹅公司购买了6台中央空调共计63000元,被告***当时刷卡支付20000元,还欠原告黑天鹅公司43000元未支付,被告***为原告黑天鹅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黑天鹅昆吾路店空调款43000元整,大写肆万叁仟元整,2019年4月25号—2019年5月25号全部付清,欠款人:***。电话:180××××9372/182××××852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空调后,被告***应当按时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3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货款43000元。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3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胜真
审判员  马书广
审判员  王国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柏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