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940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4109281989********,住所地,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七区七号楼二单元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所地。
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12路28号康佳研究大厦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事业部用户服务部。
被告: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黑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