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4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民二终字第0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卫东,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鸿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退回合肥杰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退回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陈  玉  峰
审 判 员 李  晓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静怡(代)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