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328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X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原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X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X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83746.1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X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该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0483746.1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XXX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83746.1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