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1434号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
法定代表人:雷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夏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原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将案涉款项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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