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4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H2WXXX。
法定代表人:雷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13XXX。
法定代表人:原XX。
陕西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869.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869.2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