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9352号
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原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金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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