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嘉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5220号之一
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软件产业园4.*期**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号*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美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武汉瑞康永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