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5760号
原告:**,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男,200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理人:**(**之母),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刘敬良,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王国霞,女,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451号。
原告**、**、刘敬良、王国霞与被告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北京***达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25758号案件内共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民初2575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姚杨超
书 记 员 钱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