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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方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2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Y4NP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宜州区中宜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园村社区***小区6幢商铺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NPRLE55。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N0XXW9W。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区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81008055487D。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现新,男,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中宜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宜公司)、上诉人广西方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劲公司)、**任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市宜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128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182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其本人;上诉人广西方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915.8元,由本院退回给该公司;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中宜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820.4元,由本院退回给该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