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3762号
原告: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市中心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65X。
法定代表人:赖阳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KEJD3Q。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出现不适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赖阳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合同编号000000224的汽车代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代购买保时捷卡宴车辆,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定金20000元,完成订车后退还原告定金,约定交车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3月17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了定金20000元至被告指定个人账号621××××××××××452,户名:吴某1。2020年4月12日被告业务员告知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并要求原告向被告申请退回20000元定金。原告通过微信发送了收款个人账户信息给被告后,多次联系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履行退定义务,至今被告店铺关门了,原告以各种途径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委托被告购买进口车辆,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内容有:一、购买车型为20款保时捷Cayenne一台,写明了车辆的配置情况,代购费为8000元,车辆全款910000元,付款方式:甲方代理乙方购买上述车型,收取代购费用8000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支付定金20000元,完成订车后甲方退还乙方12000元,购车款910000元待交车前乙方一次性全款支付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合同价格不含购置税、保险。此车3月底到港,4月5号前由甲方代乙方到指定4S店提取车辆。二、合同生效:乙方交付定金后并经甲方财务人员开具正式收据,且经甲方销售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五、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代购以上车型汽车,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支付车款的资金安全,并负责代为办理汽车上牌手续…七、甲方指定账户:吴某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账号621××××××××××452;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虎门莞太支行,账户440××××××××400000628。以上为本公司唯一对公及对私收款账号…下方甲方处有加盖被告公章,并附有车辆具体信息价格等内容。原告主张《汽车代购合同》没有原件,因疫情原因不能见面,双方是在微信中洽谈后盖章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通过陈杰飞的银行账户向吴某1的上述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原告提交了陈杰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杰飞在《情况说明》中确认案涉20000元是其为原告代付的购车款定金。原告出具《身份证明书》证明陈杰飞是原告公司员工。原告主张被告收取定金后应于2020年4月5日前到4S店提取车辆,但因临近清明节,被告说车辆推迟到货,后又在微信中称没有到货,同意退回定金,但一直未退。原告提交了案外人陈国阳(微信号CGY8010)与被告员工[微信号wxid_17hz8lvfq3k322,昵称:a东山少爷a(平行名车)]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有:2020年3月11日,陈国阳:您好,是不是有车。被:是的。陈国阳发送订购车辆的相关信息图片,被:是的,转20000定金来。陈国阳:我们公司和你车行签合同。被:对,我自己去提车…我去到4S店你打款,我跟飞哥说了,这样你们放心,我验完车你打款,我公司的合同,就不要物流验车,我亲自验车,车在福建,500公里,我可以亲自去验车。陈国阳:那台车卡宴多少钱。被:91,裸价91,物流手续费另算,购置税保险交多少算多少,我只收8000手续费,91是4S店的价格。被告向原告发送“3.11保时捷卡宴(1)”的文档,陈国阳发送具体车辆信息的图片给被告,并称:这个也附加上去。3月15日,陈国阳:明天给你,定金一万可以吗?3月16日,陈国阳发送“3.11保时捷卡宴(1)”的文档,称:看看有没问题,没问题明天付定金。被:物流费用。陈国阳:不是包物流费吗?被:福建回来也要2000物流费,我可以去帮你验车,不包物流费。3月17日,陈国阳:合同没问题就快点签,我就打款。被告发送盖章的《汽车代销合同》及附件图片。陈国阳发送了银行转账截图给被告。3月18日,被:就跟你沟通一下,由于4月5号清明节放假,会推后几天提车。4月12日,陈国阳:您好,部车现在什么情况。被:还没有通知。陈国阳:不是吧,15号都搞不定。被:要不我叫4S店退回来,你看怎么样?4月14日,陈国阳:几时退回款。4月16日,陈国阳:转了没有。被:发了给财务,之后等这笔钱。4月30日,陈国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返四万我。被:不是吧。陈国阳:几时退回来。被:五一放假后老总来第一时间叫他签名。5月20日,陈国阳:你们这么大家车行连两万元都没有吗。被:我也不知道财务状况,不是没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汽车代购合同》、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书,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委托被告对外购买车辆,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委托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汽车代购合同》虽然未有原件,但是原、被告是通过微信确定内容并在微信中签订的,在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账户汇款20000元,被告员工在微信中亦表示去采购车辆,合同第二条虽约定“合同生效:乙方交付定金后并经甲方财务人员开具正式收据,且经甲方销售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在履行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合同已成立。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汽车代购合同》及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可知,该20000元包括代购手续费8000元、车辆定金12000元,完成订车后12000元是可以退回给原告的。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汇款20000元,但被告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4S店采购到车辆,2020年4月12日,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将20000元款项退还给原告,不再继续履行委托采购车辆的事宜,即表明双方已解除《汽车代购合同》。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20000元,被告亦予以确认愿意返还,但未能返还。现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已返还2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该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科韵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平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单晓丽
人民陪审员  张怀英
人民陪审员  麦玉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敏仪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