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经济技术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经济技术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9号总部经济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68661212W。
法定代表人:宋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张璐,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735号12楼3单元53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唐芙三路东侧瑞源金谷城1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54739U。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
西安市灞桥区**经济技术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817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灞桥区**经济技术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8170.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