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32号
申请人: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XX路XX号)706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梦舒、胡禹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65204.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担保额2565204.75元的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陕0113财保37-1号民事裁定,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565204.75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西支行,账号:XXXXXXXXXXX0703)。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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