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10号
原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霞,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鑫龙天然居小区物业办)内。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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