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675号
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魏芝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睿,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唐芙三路东侧瑞源金谷城10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