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初65号 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五路北、经六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兴隆村十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市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七组(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3号楼20-22层(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市咏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