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4民初9584号之二
原告:广州绿恒康体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1号1107D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员工。
被告: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6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绿恒康体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绿恒康体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绿恒康体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奋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