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7383号
原告: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师大万达中学,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万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师大万达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恒新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