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5222号
原告:河北晟嘉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科工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468754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43601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晟嘉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晟嘉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晟嘉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北油田科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5元,由原告河北晟嘉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