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634号
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信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帅,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大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9元,减半收取7169.5元,由原告陕西德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