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3财保15号
申请人: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振兴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8940588X1。
法定代表人:安宏宾,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6号金马商业街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0979528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3×××42,户名: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称,2014年12月31日至今,被申请人累计欠申请人工程款2600000元,现申请人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失,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另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3×××42,户名: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