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执异1号

异议人: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30006682975。

法定代表人:房明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胜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燕,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振兴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8940588X1。

法定代表人:安宏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金马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0979528U。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丘县永春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丘县永春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九瑞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九瑞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内丘县住建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内丘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薛胜军、吕晓燕,申请执行人内丘县永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张云龙,被执行人河北九瑞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参加听证。

异议人内丘县住建局称,请求撤销对河北九瑞麟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238万元的划拨,资金退回原账户。异议理由:内丘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30日从河北九瑞麟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开设的商品房预收款监管账户中划走的资金238万元,是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龙湖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15号楼)易地建设资金。2018年1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河北九瑞麟公司在龙湖湾项目配建的保障房通过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申请。该公司应缴纳易地建设资金共计1714万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于2019年5月只缴纳857万元,剩余857万元资金待各购房户贷款到位后,与被划拨的资金一并缴纳。综上,内丘县人民法院不应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九瑞麟公司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账户上的保障房易地建设资金238万元,待被执行人交清易地建设资金后再行执行。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内丘县住建局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内丘县住建局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邓国鹏

审判员  牛金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