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69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女,1968年4月1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弘坤商业城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XAQ9Q。
法定代表人:何晓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榕江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2009780154P。
法定代表人:董爱辉,该局局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榕江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尚欠的劳务费用46814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被告***支付全部劳务费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邱春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秀姑
书 记 员 唐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