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3财保7号
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RC204。
法定代表人:*国君,系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725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925254.2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账号:44×××05),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925254.2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支行,账号:44×××05),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