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民初184号
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RC204。
法定代表人:范国君。
委托代理人:李庭江,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7257W。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泊客智慧(深圳)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66元,减半收取18183元,由原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郎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