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定县银丰建材租赁站与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38号
原告:贵定县银丰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街道水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3MA6E35481B。
经营者:汪彬,男,197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宝山街道东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RC204。
法定代表人:范国君,经理。
原告贵定县银丰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卓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原告贵定县银丰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定县银丰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