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

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与扬中市大地幼儿园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2民初1699号
原告: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PYKN59B,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号。
经营者:王松,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扬中市大地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182511154546M,住所地扬中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史朝伟,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女,该幼儿园执行园长。
原告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与被告扬中市大地幼儿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王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14731元、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办公耗材、定制条幅等办公用品。截止目前,被告结欠原告价款14731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往来明细单五份。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且原告未催要过欠款,被告希望能够庭外和解。
被告未提供书面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定制条幅等办公用品,并采购办公耗材,结欠原告价款14257.8元。被告工作人员荣洁晴、黄敏、汤泽楠在往来明细单上签名确认。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4257.8元的事实,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往来明细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明细中474元无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往来明细单与之对应,故该部分价款本院不予确认。综上,被告欠原告价款14257.8元,合法有据,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中市大地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价款14257.8元;
二、驳回原告扬中市三茅镇石头数码艺术工作室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扬中市大地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方荣国
书 记 员 章佳慧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