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北京多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6民初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多赢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争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本次合同争议的理由系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事由,本案非借贷合同纠纷,故争议标的不能简单以“给付货币”进行概括,而应该是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形下,各方应如何承担合同义务。另外,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概括为“给付货币”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概括掩盖了各方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审查,也不能正确反映双方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根本性原因,从而会造成事实上审查不公问题。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所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被上诉人诉请要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