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广宁钢管有限公司与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9680号
原告:重庆市广宁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大道12号A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9017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39号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2331028B。
法定代表人:肖坤。
原告重庆市广宁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申请撤诉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广宁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春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