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802执168号
申请人: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肖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492-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科园四路分理处账号为****账户内银行存款****元,并查封了申请人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其法定代表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科园四路分理处账号为***账户内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