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财保43号
申请人:***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任经理。
被申请人: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任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海兴县香坊乡农经站的账户资金125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海兴县香坊乡农经站的账户资金12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