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86963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23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9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57541.78元,利息12036.36元并加倍支付***行金。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日前违约金9779.6元,并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754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违约金。由被执行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执行费4135元。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